摘要: 护士执行医嘱为病人注射治疗时有些致敏性药物需要进行皮试,护士通常以口头方式向病人履行风险告知的义务。然而极少数病人在接受皮试剂量的药物后也会发生严重的过敏反应,甚至因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发生这类医疗纠纷诉诸法律后,被告医院往往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向病人履行了风险告知的义务而陷于举证不能的境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病人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病人“施行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