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 0 0元以上5 0 0 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0天的 ;安排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