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6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于6月16日以第380号国务院令颁布施行。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经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议,拟制定五个配套文件,包括:(1)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由我部制定颁发;(2)制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我部负责组织起草,我部与国家环保总局共同颁发;(3)制定《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组织起草,国家环保总局与我部共同颁发;(4)由国家环保总局与我部共同制定和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5)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