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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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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起实行,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配合其实施,下发了一系列配套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就是其中之一。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相关护理文件作为病人可以复印和复制的资料,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所以在实施过程中,临床上普遍反响较大,争议较多。
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 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的若干做法[J]. , 2003,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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